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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2-21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局关于2017年度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2017年度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择优评定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社会公益活动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以及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主要奖励已转化应用,对带动示范区产业发展、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的应用科技成果。对技术合作合同交易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优先奖励。
    2、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即2016年1月15日前已实施应用)。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其整体技术应当应用推广一年以上,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推荐书中应提供相应的应用证明);基础研究类项目,论文、论著应当公开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应用。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各类计划和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提交结题报告或计划下达部门同意结题的批复。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示范区科技奖励评审。
    4、对于本次报奖提交的论文论著和知识产权证明中,有但未列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合作者,项目第一完成人应将此情况说明,并签署书面知情承诺书,作为附件提交。
    5、推荐书第三部分“项目详细内容”第7项“经济效益”栏目填写的数据,应在附件中提供支持所填经济效益数据成立的旁证材料。“直接经济效益”由项目完成单位出具应用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间接经济效益”有项目完成单位之外的推广应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
    6、申报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产学研用项目,报奖时应提供相关技术合同文本及认定登记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
    8、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前公示制度。推荐的项目应在推荐单位、项目主持完成单位及合作完成单位范围内公示,公式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完成人、项目简介、主要知识产权目录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项目方可推荐。推荐单位应在正式推荐文件中说明项目公示情况,并在每个项目的推荐意见栏中写明该项目的公示经过及结果。
    9、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量应符合规定,排序应经过充分协商,保证对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荣誉权。仅从事辅助工作的管理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10、请各单位做好动员,鼓励青年科教人员积极申报,为将来申报更高级别的奖励积累经验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1、请各项目完成人认真填写“2017年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请登录杨凌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网http://www.ylppc.com.cn)下载推荐书等相关资料。
    2、报奖项目公示材料电子版(见附件)请于2016年12月26日前发至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处指定邮箱,同时,请报奖项目负责人联系合作完成单位在其单位内部公示等相关事宜,逾期未公示的项目将无资格申报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
    3、每个项目的推荐书一式八份,其中两份推荐书后附全套附件材料,其余六份推荐书只提供附件目录。同时,提供合作完成单位的公示文件以及公示结果的函。以上材料于2017年1月11日前交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处(D503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云    
    联系电话: 87036415      
    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文华  王晓君
    联系电话: 87082851  
    传    真: 87082962
    电子邮箱:liwenhua@nwsuaf.edu.cn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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