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yh99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四年十月修订,2014年10月20日印发,文号:经管党[2014]10号)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2.把握总要求。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有特殊贡献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特别吸收发展)。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宣传动员。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4.入党申请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5.个人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学院党支部设置情况见学院网站“学院党建”栏的“组织结构”),或直接向学院党委提交。
6.支部谈话了解情况。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7.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如校团委、校党委各部门、院党委、团工委、研究生会)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填写学院党委设计的《银河yh99入党积极分子信息登记表》以电子版报学院党委备案。根据学院以学生为主的特点,各支部应于每年3月、9月分别集中上报入党积极分子,每个学生班(研究生党支部)每次上报2-3人为宜(教工支部不受此限制)。其中,团组织“推优”按照《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暂行办法》(团委〔2014〕9号)执行(见学院网站),填写上报《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8.支部确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9.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10.支部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以书面形式(可打印后由考察人签字)向党委报告考察情况,院党委指导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11.入党积极分子关系的转接。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党组织。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2.党委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填写《银河yh99党员发展对象信息明细表》,以电子版形式报院党委公示审批,发放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经管学院新吸收预备党员的具体条件:根据学院实际,新吸收预备党员除需满足思想进步、群众基础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基本条件外,在学生中新吸收预备党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二、三年级本科生当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60%,四年级位于班级前70%,且一年内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2)研究生学习成绩良好,且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3)积极参加学生社会活动,担任学生会、学生社团等部门主要学生干部,或在社会发展中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可由相关部门直接推荐,党委特殊讨论。
13.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14.入党介绍人的确定。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5.支部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为了确保政审工作的严肃性和严密性,学院党委要求对所有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函调信由支部考察人在学院党委领取)。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即“政审报告”)。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6.发展对象的正式上报与党委审批公示。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在学院网站公示5天,并通知党支部。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党支部向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本科毕业班留校读研、硕士毕业生留校读博的,可不受此限制)。
17.支部讨论吸收预备党员。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要形成支部考察报告和政审报告);(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8.支部上报预备党员材料。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位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及时将填写完善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党课结业证复印件、政审材料(支部政审报告、函调材料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报告、党内外群众意见、群团组织推优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19.党委安排专人谈话。党委指派党委委员、党员领导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20.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1.特殊情况下吸收党员。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22.编入党支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3.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学院党委每年七一前夕集中进行,党支部也可以单独组织进行。
24.教育培养。党支部应通过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应主动在预备期内提交季度思想汇报和半年小结,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有关栏目信息(培养考察人应填写考察意见)。
支部考察人应指导和督促预备党员加强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学院党委将根据需要,适时对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党的有关知识的测试。
25.预备期的计算。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即入党时间)。
26.预备党员的转正、延期、取消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27.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写转正申请书);(2)党小组(考察培养人)提出意见(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4)支部委员会审查(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在《入党志愿书》上相应栏填写支部转正决议);(6)报上级党委审批(在《入党志愿书》上相应位置填写意见并盖章)。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本人必须到会。
2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9. 预备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与资格认定。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本人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30.预备党员转正后的处理。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31.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核心工作任务,已被上级党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上级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省级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上报并向下通报。博士生党支部、教工党支部应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所联系的党委委员或党员领导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党委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32.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坚决反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报上级党组织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3.《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七、附则
34.本实施细则由银河yh99党委负责解释。
35.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中共银河yh99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程序》(院党发〔20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