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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三下乡】对话名师 常松木采访实录

来源:   作者:鲁一鸣/文   发布日期:2016-07-26     浏览次数:

     

采访时间:2015年7月18日

访谈方式:面对面

被访谈人:常松木先生兼任中国先秦史学会夏禹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登封市嵩山文化研究会副会长,登封市民协主席等。

访谈内容:

问:您能简单介绍一下登封古建筑的保护现状以及我们作为学生应该怎样保护古建筑呢?

答:登封的文物保护我先简单介绍下,首先,登封市对于文物的保护在全国应该是走在前列的,它本身的文物资源很多,民间称之为“中国文物第一县”,就世界文化遗产就有8处11项,共称为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21项23处,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22处,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37处,登封市文物保护单位132处。登封文物保护的特点是起步早,解放前,蒋介石曾到此,被登封这个小县的文化遗产之多所震撼,并令中央研究院派员到登封勘查,考古学家董作宾、天文学家高平子、建筑学家杨廷宝等调查后,就观星台写了一份《周公测景台调查报告》,登封市是全国最早设立文管所的,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即设立登封市文物局,这至少说是河南省最早开建的,截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封市可以说占据了郑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半。所以说登封市的文物遗产还是相当丰富的。

问:那您了解到有哪些破坏文物的行为?

答:我所见过的最多的就是在文物上写下“谁谁谁到此一游”,但还见过有文物保护意识较强的游客就在那名字前写下“龟儿子”三个字,这就反应了两种不同的人的意识,一种人就像孙悟空一样,在那里尿一泡,留下印记;而有的人对此就很反感。当然,这种现象有太多了,就像武汉的大禹神话园,大禹的妻子的胸部被摸的锃光瓦亮,另外咱的游客到了埃及,在人家的狮身人面像上都要留下点记号,所以说咱们的国民素质还是要提高的,咱们国家的法律应该将那些对文物造成不可修复伤害的人加以刑法处罚,对那些造成可修复伤害的人,文物法应该列出具体的处罚措施,予以处罚。另外,就是教育,从小学生开始,将文物保护列入课本教材,就像闯红灯一样,有些大人闯,但是小学生都会告诉他们说不能闯红灯,所以说,教育很关键。

问:我们提前做了一次预调研,发现50%的人认为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古建筑保护的障碍,那您认为有什么宣传方式可以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宣传?

答:就像我已经提到的第一入法,第二入教材,三是通过公共媒体大力宣传。首先,入法是最根本的,法律是一个强化措施,而教材是一个内化措施,让人们从小就树立一种意识,甚至是说,我们记录下他们不文明的行为,然后记入他们的“个人文明档案”,有的还可通知其单位,让他们知道丑,知道羞耻。

问:这样的惩罚是否太强硬了,如果他们能够知错就改,岂不是对他们造成了一种深层次的伤害?

答:确实,不过有些人长记性,有些人不长记性,我们确实应该先进行罚款和口头教育,其次应该在文物法中明确规定不同破坏文物的行为的惩罚措施,将后果说在前面,如果仍有人知错犯错,那就应该严厉惩治。

问:您认为在文物保护的教育方面登封与郑州这样的现代化城市相比是否先进呢?

答:在这一方面,其实登封市做的并没有很好,在教育上,中国和西方国家差距确实较大,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宣扬西方的优点,我们应当宣扬自己的民族自豪感,自信心,有些东西西方不会给我们,先进的设备,理念,他们不会给我们,所以我们要发展和建设自己的思想和理念。

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古建筑或多或少进行了商业的开发,您认为这是一种对古建筑的保护,还是一种破坏?

答:这个开发要具体来看,就像莫高窟,我们费尽脑力也想不出它的样子,单单在网络上看它的照片远远没有走进观看时的那种震撼的感觉,所以说开发是一种让人们了解文物的宣传方式,也是其价值得以弘扬、传承的方式,但是过度的开发,也要分情况,对于懂文物的,他们应该说开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而对于不懂文物的,那就是完全的商业利用,对不好看的地方直接改造,破坏其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举例来说,就像少林寺,重要的地方都会用玻璃罩罩住,那你说,这是对文物的保护还是破坏?当然我们觉得这是一种保护,但对于文物专家来说,让文物长期处在“适宜”的环境中,一旦离开玻璃罩,文物在空气中氧化速度会大大加快,反而不利于文物的自然适应力。

活动感受:通过与常老师的对话,我们发现,文物破坏的行为确实常见而难以解决,立法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要通过设立具体的文物保护法,明细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对文物破坏的惩罚措施,其次要从小学教育开始,加强对文物保护意识的教育宣传,而且,我们也应好好利用网络等宣传媒介,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加以宣传,通过此类活动,才能减少对文物破坏的行为的数量,实现可持续的古建筑文物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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